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文明
先行示范區建設方案(試行)的通知
發改環資〔2013〕2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水利廳(局)、農業廳(局)、林業廳(局):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關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積極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中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生態文明建設模式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方案(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先行示范地區申報(本次申報以省級以下地區為主,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不超過2個地區,并排出順序,超過2個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設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將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確定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第一批名單。
各地區可參照本方案,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活動,為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打好基礎。
附件: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方案(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