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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答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5年08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銀監會11日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頒布實施《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將在我國建立貨幣經紀制度。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貨幣經紀公司是金融市場交易中介,業務涉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主要產品。引進貨幣經紀制度、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對于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在金融市場上的運作及配置效率,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是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國情,經反復調研后制定的,它的公布,將有利于推動貨幣經紀公司的建立與發展。

  《試點辦法》分六章共65條,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功能定位、出資人資格要求、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及業務規范等方面提出了監督管理要求,并對違規經營的行為做出了具體處罰規定。

  從國際經驗看,貨幣經紀業的競爭十分激烈,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經驗、信譽、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要求非常高。為使我國貨幣經紀業的發展實現循序漸進、規范發展的目標,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開放的步驟和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對貨幣經紀公司的設立,確定了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管理政策。在貨幣經紀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由國內符合條件的機構與國際知名貨幣經紀公司成立中外合資經紀公司,以利充分借鑒國際良好做法。

  為配合《試點辦法》的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也將于近期公布。

  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頒布《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試點辦法》的頒布與實施,將推動貨幣經紀公司的建立與發展,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與健康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11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貨幣經紀公司是一類什么樣的機構?

  答:按照《試點辦法》的規定,在我國進行試點的貨幣經紀公司是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通過電子技術或其他手段,專門從事促進金融機構間資金融通和外匯交易等經紀服務,并從中收取傭金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境內外金融機構。

  問:為什么要引進和設立貨幣經紀公司?

  答:引進和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有助于促進我國貨幣市場的健康發展。首先,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已經提出了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客觀需求。目前,銀行間市場的參與者已經超過了2000家。隨著參與主體多元化、投資需求多樣化,市場迫切需要專門從事信息服務的專業機構.

  其次,貨幣經紀制度是貨幣市場高效運行的內在要求。與直接交易相比,通過貨幣經紀公司的間接交易具有方便、快捷等多項特點;再次,利率市場化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也需要引入貨幣經紀制度。引進和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有利于國內金融機構學習和借鑒并最終采用國際金融市場上新的金融工具,提高資金收益率和分散規避金融風險。

  問:《試點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試點辦法》主要從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和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試點辦法》分六章共65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立法依據、貨幣經紀公司功能定位和監管機構。第二章為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三章為業務范圍。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開辦的主要業務。第四章為監督與管理,就有關業務管理提出要求,重點是防范貨幣經紀公司的操作風險。有關停業整頓的規定等重要制度。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對貨幣經紀公司違規設立以及違規經營的行為做出具體處罰規定。第六章為附則。

  問:貨幣經紀公司設立的主要條件是什么?

  答: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開放的步驟和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對貨幣經紀公司的設立,實行先行試點、逐步放開的市場準入政策。在貨幣經紀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資的形式,由國內適合條件的機構與國際知名貨幣經紀公司成立中外合資經紀公司,以利充分借鑒國際良好做法。按照金融行業監管的要求和審慎性原則,《試點辦法》對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資質要求。其中,主要的規定包括:

  一是出資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條件是:(1)出資人應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2)境外出資人應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每年稅后凈收益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3)境內出資人為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等代理業務5年以上,目前符合這些條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資公司。(4)出資人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5)出資人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按照國際慣例,為了規避利益沖突,《試點辦法》不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入股貨幣經紀公司。

  二是貨幣經紀公司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1)貨幣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貨幣經紀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等其他條件。

  問:貨幣經紀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么?

  答:《試點辦法》規定,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貨幣經紀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業務:(1)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2)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3) 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4) 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5)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貨幣經紀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的經紀服務,需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問: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監管要求是什么?

  答:《試點辦法》對貨幣經紀公司的市場準入、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處置風險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監管要求。特別是對業務管理與風險控制提出了明確具體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貨幣經紀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與內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重點要防范操作風險等。

  為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中國銀監會將制定《試點辦法》的實施細則,著重從機構設立程序、業務管理要求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及強化監督檢查措施等方面對《試點辦法》進行細化,提出更為具體的監管要求,確保貨幣經紀公司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新華社記者 謝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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