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記者衛敏麗、吳晶晶)我國將通過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這是國務院26日全文發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簡稱《配套政策》)中明確規定的。
據了解,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推動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國盡管出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政府采購仍主要以節約資金為目的,對促進自主創新作用不明顯。
為此,《配套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購評審方法中,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采購合同。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并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此外,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采購,可以在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將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對于拒絕接受或提供合同約定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否則不予支付采購資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