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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03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大量農民工城鄉流動就業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

    我國農村勞動力數量眾多,改革開放20多年來,通過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民進城務工已經轉移了約2億農村富余勞動力。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在我國將長期存在。調查顯示,我國農村目前還有大量富余勞動力,這一群體大部分還將以農民工形式轉移出來。

    農民工分布在我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中已占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意見》指出,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外出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成為工業帶動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發達地區帶動落后地區的有效形式,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闖出了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

    《意見》指出,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工業化、城鎮化的客觀規律,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我們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完)

我國抓緊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 我國將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還沒有從機制上徹底解決問題,前清后欠的問題還在發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要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意見》還要求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我國還將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意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完)

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 針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勞動安全等突出問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從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等方面,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意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

  針對勞動安全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要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意見》還要求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完)

各級政府要切實的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田雨)新華社27日受權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

    《意見》明確,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并認真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根據《意見》,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將進一步完善。國務院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完)

國務院強調: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田雨)新華社27日受權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強調,要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

    《意見》同時指出,農民工是我國產業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系到我國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素質擺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農民工遵守交通規則、愛護公共環境、講究文明禮貌,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進城就業的農民工要努力適應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意見》還要求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同時,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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