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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詳解納稅人“年所得”計算范圍及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11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李興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納稅人“年所得”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11項所得的總和。

    上述11項所得包括: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即: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上述方法計算。”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者、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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