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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7年06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法院首次明確重大復雜案件聽證原則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聽證工作提出原則性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

 據倪壽明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還同時規定,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舉行聽證。

發放庭審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須作出說明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這意味著持有效證件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成為一般原則,發放旁聽證限制旁聽人數則成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這一規定加大了向全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進一步通過審判活動增強司法宣傳教育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這個司法文件中也得到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倪壽明表示:“此項規定旨在增進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了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其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據介紹,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開宣布,“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可持身份證自由旁聽任何一件公開審理的案件”,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向公眾作出自由旁聽庭審的承諾。

直播庭審須經高級法院批準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庭審直播、轉播予以規范。根據這個司法文件,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才能進行。

    對于庭審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評價說:“實行現場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于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利于審判人員依法辦事和廉潔自律。”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1998年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八一電影制片廠等10家電影制片廠訴電影作品著作權被侵犯一案,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嘗試庭審直播。

    除庭審直播外,公開裁判文書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審判公開工作的一個重點。從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有選擇地向社會公布審理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

    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書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從判決書里,案件判決的內在邏輯關系、適用法律的恰當與否、量刑的準確程度、審理人員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于天下。”倪壽明說。

案件不公開審理須合理判斷審慎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公開審理的案件范圍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予以明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強調,當事人提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當事人意見、社會一般理性認識等因素,必要時征詢專家意見,在合理判斷基礎上作出決定。

    對于刑事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開庭審理;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刑事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和證據基礎上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力度。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案卷,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逐步提高當庭宣判比率,規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時進行,宣判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宣判時允許旁聽,宣判后應當立即送達法律文書。

法院應主動履行六項告知義務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針對影響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的六個方面的告知義務。

    這六項告知義務是:

    ——對當事人起訴材料、手續不全的,要盡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告知。能夠當場補齊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

    ——對決定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決定由適用簡易程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及時將決定的內容及事實和法律根據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決定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決定不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制作書面通知,說明不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在裁定書中寫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及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種類、金額或者免予擔保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人民法院決定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的,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并在裁定書中寫明有關事實和法律根據。

    ——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有關線索后盡快決定是否調查,決定不予調查的,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具體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報后及時將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告知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應當公告選擇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的條件和程序,公開進行選定,并及時公告選定的中介機構名單。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公開評估、拍賣、變賣的過程和結果;不能及時拍賣、變賣的,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說明原因。

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 方便群眾及時知悉案情進展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保證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是公開審判的內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公布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時了解與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相關的審判和執行信息。

    針對許多群眾“不會告”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以設置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及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案件審理與執行工作流程等事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于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復制。

審判公開須遵循三原則:依法、及時、全面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和全面公開。

    針對“依法公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職責,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知悉審判工作信息的權利。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在審判工作中嚴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針對“及時公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規定了公開時限的,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限,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法律沒有規定公開時限的,要在合理時間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還就“全面公開”提出具體要求:“要按照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公開與保護當事人權利有關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

    “明確提出三項基本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還是首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這三項基本原則是對加強審判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為做好審判公開的各項工作明確了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意見》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文件對審判公開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的,要按照三項原則精神堅決執行具體要求;沒有提出具體要求的,要按照三項原則精神自覺地做好公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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