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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定富:以貫徹新《保險法》為契機推進依法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9年04月09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4月9日,中國保監會召開學習貫徹新《保險法》動員大會,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出席會議并在講話中指出,學習貫徹好新《保險法》,是保險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根據新《保險法》的要求,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完善監管制度,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依法解決保險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效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化解保險風險,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吳定富表示,這次《保險法》的修訂,吸收了十六大以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新鮮經驗和有益探索,針對保險業發展站在新起點進入新階段的實際,對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做出了許多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行為規范和國家保險監管制度的主體框架,對于促進保險事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學習貫徹新《保險法》是落實國家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保險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是在新起點、新階段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途徑,是保險監管部門依法、有效、科學監管的重要保障。

    吳定富指出,與原法相比,新《保險法》在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保險行業基本制度、保險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解決了新型市場主體無法可依、保險業務范圍規定過窄、保險資金運用制度不合理、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授權不充分等問題,對一些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具體來說,一是突出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切實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增加了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款,如,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規范格式條款,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明確規范保險人理賠程序和時限等;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對侵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新型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的懲罰規定;統一規范保險銷售行為,增設了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從銷售環節上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二是突出科學發展,完善保險經營規則,進一步規范了保險業務規則。擴大了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如開展企業補充保險受托管理業務,參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等;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將原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增加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于不動產;完善了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事宜做了規定;完善了對保險中介的管理,明確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相關規定。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風險,強化保險監管。新《保險法》賦予了監管部門監管談話、延伸檢查權等監管手段,以及重大風險情況下限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等其他限制措施;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可采取的一系列監管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嚴格了保險公司設立條件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條件,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四是突出規范市場秩序,明確法律責任。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和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都進行了約束和規范,強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強化保險中介機構責任,強化保險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責任。

    吳定富強調,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加快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保險業要切實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和要求,規范經營,依法監管,共同促進行業實現又好又快科學發展。一是堅持改革創新,切實轉變發展方式,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繼續推進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和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把保險公司打造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切實增強保險公司盈利能力,不斷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發展質量,鼓勵和引導保險創新,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保險監管體制,提高監管對創新風險的敏感性和快速反應能力。二是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保險業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意義。要督促保險機構盡快修改完善保險產品開發流程與產品條款,突出保險條款內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強信息披露,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提高保險服務質量;著力解決市場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提高理賠效率,依法嚴肅查處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的管控責任,健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工作機制,完善保險賠付程序公開、投保人信息保護等相關制度,提高社會公眾風險意識和被保險人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逐步建立保險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的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機制。三是完善風險防范的制度機制,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壓力測試和現金流預警制度,提高非現場分析的及時性和預測性,提高對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應對處置能力;全面推進分類監管,以防范風險為核心,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機制,繼續推進保險資產托管,加強交易行為監督和風險排查,強化保險機構的投資風險管理責任,切實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四是發揮風險管理和投融資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積極發展“三農”保險,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推進農村小額保險服務,探索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聯動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促進公眾火災、校方責任、環境保護責任等相關領域責任保險發展;積極發展養老和健康保險,鼓勵和支持有條件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計劃,結合醫療體制改革,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務;發揮資金融通功能,引導保險公司在規范運作行為,健全風控機制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債券等方式穩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穩妥推進保險公司投資國有大型企業股權。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杰應邀在會上作輔導報告。保監會系統全體人員,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學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派員參加了會議,或通過視頻收看了會議實況。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次《保險法》的全面修訂,共涉及原《保險法》中的145個條款,新增48條,刪除19條,修訂126條,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8條增加到187條。下一步,將根據新《保險法》有關要求,在對現有法規制度進行系統清理基礎上,做好“廢、改、立”工作,在業務發展、公司管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加強監管等方面,確保各項監管規章制度與新《保險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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