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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22日 15時00分   來源:法制辦網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我部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12月21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2年11月21日

關于《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頒布,1953年修訂)第十六條對企業女職工生育待遇作了規定,包括生育或流產的產假、工資、生育醫療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頒布)明確要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了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生育保險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于1994年12月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對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后,全國有31個省(區、市)已經出臺了生育保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本省(區、市)生育保險制度作出了具體安排。其中,有19個省份已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用人單位全部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截至2012年9月,全國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已達1.5億人。

    2011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并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籌資和待遇項目。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促進婦女公平就業,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我們起草了《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生育保險適用范圍、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管理和監督、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共6章26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生育保險的適用范圍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僅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征求意見稿將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確定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這將有利于生育保險制度的統一,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

    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二是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規定一致,有利于落實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中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規定;三是以單位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表明單位無論招用男、女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體現了生育不單是女職工個人的事情而是一個家庭乃至社會責任的理念,特別是在女性就業比男性更為困難的背景下,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實現風險共擔,有利于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生育成本負擔,有利于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

    三、生育保險籌資原則及繳費比例

    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第五條)。根據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生育保險支出占工資總額的比例情況,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比現行規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后實施;為有效控制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繳費比例超過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六條)。

    四、生育保險待遇和標準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十一條)。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即個人不需要支付費用;對于急診、搶救的,可在非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醫(第十三條)。規定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明確了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第十四條)。考慮到公共衛生服務已包含了部分孕產婦檢查項目,征求意見稿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第十六條)。

    五、明確生育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為了規范生育保險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保障職工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征求意見稿規定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及時為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第十九條)。為了保證生育醫療費的及時支付、方便參保人員,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直接結算(第二十條)。為了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二條)。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對騙取生育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協議醫療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

    點擊查看附件: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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