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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共10章112條 涵蓋行政法、經濟法、民法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3年05月16日 10時21分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3年5月16日,國務院召開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圖為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介紹《旅游法》。中國政府網 陳競超 攝 

在貫徹實施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上的發言
尹中卿
(2013年5月16日

同志們:

    今天,國務院召開貫徹實施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按照會議安排,我對這部法律做一簡單介紹。

    旅游法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法律。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領導對旅游立法都很重視。在法律草案調研、起草、修改、審議的3年多時間里,國務院20多個部門和地方人大常委會給予我們大力支持,國家旅游局、全國旅游系統包括專家學者給予我們很多幫助。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正是因為上上下下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才使法律順利出臺。

    旅游法也是我國旅游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由于旅游產業鏈條長,關聯行業廣,涉及部門多,很難針對不同類型旅游活動單獨立法,只能采取綜合立法模式。旅游法共設10章112條,除總則、附則之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做出規定,涵蓋了行政法、經濟法、民法的內容。

    第一,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護旅游資源、保障旅游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維護旅游者權益方面:旅游法單設“旅游者”一章,以具體權利落實對旅游者保護。一是自主選擇權;二是拒絕強制交易權;三是知悉真情權;四是要求履約權;五是受尊重權;六是請求救助保護權;七是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同時,還在其他各章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為主線做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在保障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權益方面:旅游法注重平衡對旅游經營者權益的保障。在遇有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賦予旅行社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為解決旅游經營者責任問題,針對旅游活動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法律規定了公平合理分擔責任的原則,并建立了責任保險制度。為保障旅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法律專門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支付導游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

    在保護旅游資源方面:旅游法提出旅游業發展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效保護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對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與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政府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旅游法確立政府統一負責、部門依法監管、旅游經營者具體負責、旅游者自我保護的全程責任制度:一是設立事前預防制度,包括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流量控制,旅游經營者安全評估、警示、培訓等;二是設立事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安全監管和救助,旅游經營者報告和救助,旅游者遵守安全規定等;三是設立事后應急處置制度,包括政府和旅游經營者處置責任,旅游者配合并依法承擔費用等義務。

    第二,強化旅游法的規范功能,為規范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監督管理、旅游市場秩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規范旅游經營方面:旅游法確立了旅游經營的基本制度。對于旅游經營者,法律明確了旅行社許可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規定旅行社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安排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項目,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收取費用,不得拖欠導游工資或者服務費。對于旅游從業人員,法律明確了從業條件,要求導游、領隊必須持證上崗,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導游、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關于景區,法律明確了開放條件,要求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對門票價格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關于新興旅游業態,法律對農家樂、高風險旅游項目、網絡經營以及其他旅游經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旅游經營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規范旅游服務合同方面:旅游法對包價旅游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違約做了全面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包價旅游合同的主要內容、旅行社說明義務、合同解除各種情形以及責任分擔,并對旅游安排合同、代訂合同、咨詢合同和住宿合同銜接做了原則規定。從法律上規定了旅游者與旅行社、組團社與地接社、委托社與代理社、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之間的特殊責任分擔制度。同時還對旅游者義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

    在規范旅游監管方面:旅游法明確了政府牽頭部門分工負責的監管機制、聯合執法機制、統一受理投訴機制、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跨部門跨地區督辦機制、監督檢查情況公布機制。禁止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要求旅游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同時,法律還對旅游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第三,發揮旅游法的促進作用,為健全旅游管理體制、強化旅游發展規劃、完善旅游產業發展機制、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了法制環境。

    在健全旅游管理體制方面:旅游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旅游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在強化旅游發展規劃方面:旅游法進一步明確了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內容要求,以及旅游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的銜接,要求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在完善旅游產業發展機制方面:旅游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職責。一是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合作,促進旅游與其他產業的融合,扶持特殊地區旅游業發展;二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形象推廣;三是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建立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四是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就是一紙空文。旅游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在法律生效之前,我們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法律實施之后,我們面臨更加繁重的任務。我們要以今天會議為起點,按照旅游法立法精神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全面貫徹實施旅游法,把依法護旅、依法治旅、依法興旅推上一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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