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無線電波秩序維護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2016-11-26 07:1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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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無線電波秩序維護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近日公布,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就修訂后的《條例》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日前接受了記者采訪,并作出詳細解讀。

問:隨著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無線電頻率資源也越來越緊張。修訂后的《條例》在促進無線電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無線電頻譜具有巨大的產業價值和社會效益。無線電技術廣泛應用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鐵路、航空等各行各業。據統計,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共有403.75萬個。然而,隨著各行業各領域對頻譜資源使用的依賴程度加深,特別是新一代移動通信、三網融合等技術和應用的不斷推進,以及多個國家重大專項和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日趨緊張。

為此,修訂后的《條例》強調頻譜資源的科學規劃,加強管理,減少閑置和浪費,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一是從宏觀上增強無線電頻率劃分的科學性,要求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二是確立指配、招標、拍賣等方式并存的資源分配制度。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頻率資源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予以重點保障;對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三是規定頻率資源收回制度。針對實踐中一些頻率使用單位不能充分利用已獲頻率,造成資源閑置、浪費的情況,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收回無線電頻率。

問:生活中,人們遇到的無線電干擾問題越來越多,比如非法發射無線電波干擾飛機安全飛行、公眾移動通信頻率使用等,修訂后的《條例》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何舉措?

答:修訂后的《條例》明確了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義務、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強化電磁環境保護、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強化監管查處手段等六個方面的制度措施。

針對近段時期出現的利用“黑廣播”“偽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對這些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臺(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處理。對于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本屆政府提出要大力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修訂后的《條例》如何體現這一改革精神?

答:修訂后的《條例》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取消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研制用頻審批,為無線電技術的開發應用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二是在科學設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臺(站)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對于一些與群眾關系密切、數量眾多的無線電頻率、臺站和發射設備,取消了審批,大幅縮小許可制度適用的范圍。比如,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電臺以及國際安全遇險系統等使用的頻率,免予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單收無線電臺(站)、微功率短距離電臺(站),免予辦理無線電臺執照等。三是下放絕大多數無線電臺(站)的審批權。除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等5類無線電臺(站)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外,其他無線電臺(站)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四是為了方便申請人,簡化程序,規定設立無線電臺(站)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在頒發無線電臺執照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五是強化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責任,要求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無線電波有害干擾。六是明確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助義務,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加強對生產、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管理。(記者 李萬祥 )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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