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不僅沒收,更要重罰——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6-11-26 07:2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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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不僅沒收,更要重罰
——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近日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隨著技術的進步,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無線電頻率資源也越來越緊張,修訂后的條例在促進無線電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無線電頻譜具有巨大的產業價值和社會效益。在國內,無線電技術廣泛應用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鐵路、航空、航天、氣象、漁業、科學研究、新聞媒體、射電天文等各行各業。

據統計,截至2016年上半年,全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共有403.75萬個。其中,公眾移動通信基站268.24萬個,廣播臺站2.24萬個,30兆赫茲以下臺站4821個,甚高頻和特高頻臺站89.51萬個,集群基站6124個,無線數傳電臺17.55萬個,微波接力站2.61萬個,衛星地球站6041個,其他臺站21.91萬個。

然而,隨著各行業各領域對頻譜資源使用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特別是新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三網融合等技術和應用的不斷推進,以及多個國家重大專項和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供需矛盾日趨緊張。為此,修訂后的條例強調頻譜資源的科學規劃,加強管理,減少閑置和浪費,促進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

一是從宏觀上增強無線電頻率劃分的科學性,要求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是確立指配、招標、拍賣等方式并存的資源分配制度。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頻率資源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予以重點保障;對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三是規定頻率資源收回制度。針對實踐中一些頻率使用單位不能充分利用已獲頻率,造成資源閑置、浪費的情況,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對兩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撤銷其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問:隨著無線電技術的應用,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無線電干擾問題也越來越多,比如非法發射無線電波干擾飛機安全飛行、公眾移動通信頻率使用等,修訂后的條例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何舉措?

答:維護良好的無線電波秩序,保持電磁環境和諧、有序,是條例此次修訂的重要目的。為此,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了以下六個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確了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義務,要求使用者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定期對無線電臺(站)進行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是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三是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銷售應當辦理備案。

四是強化電磁環境保護,規定在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

五是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當立即消除。

六是強化監管查處手段,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臺(站)采取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校準發射頻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擾,無法消除有害干擾的,可以責令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臺(站)暫停發射。

問:針對近段時期出現的利用“黑廣播”“偽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條例規定,對這些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臺(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處理。對于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張 璁)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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