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印發《青海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2016-12-23 14:33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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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青海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黨政機關,包括省內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實施細則。

省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責任,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條 堅持問題導向,補齊信訪工作短板,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全力打造“陽光信訪”、“法治信訪”、“責任信訪”和“親民信訪”,推動信訪工作首辦責任、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和領導責任落地落實,不斷提升信訪工作水平。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省級黨政機關至少每半年、市(州)黨政機關至少每季度、縣(市、區)黨政機關至少每月聽取一次信訪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建立完善信訪工作的保障機制、信息預警預測機制、綜合協調機制和督查工作機制;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省級領導干部至少每半年、市(州)和省直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至少每季度接待一次群眾來訪;各級黨政領導根據職責分工,督促責任單位依法按政策妥善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并包案處理對群眾反映的久拖未決、“三跨三分離”(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信訪事項和其他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要依法制定分類處理信訪事項的責任清單,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要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要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長效機制,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八條 各級信訪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門對各市(州)和省直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整體開展情況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各市(州)黨委政府督查部門對各縣(市、區、行委)和市(州)黨政機關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必須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按年度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主要指標應當列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績效考核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省信訪局負責對各市(州)和省直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州)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市(州),強化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實施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領導干部不及時處理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接待群眾來訪,或者不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突出問題,導致信訪問題積壓,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對發生的集體訪、越級上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對到省的集體上訪或者重復上訪,未按照規定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的;

(七)對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未按規定落實勸返、化解、穩定工作,造成信訪群眾滯留、倒流和重復上訪的;

(八)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的;

(九)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十)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對受到通報批評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六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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