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創低收入農戶統一認定標準

2017-01-10 13:56 來源: 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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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廳、省農辦、省扶貧辦聯合制定《低收入農戶認定標準、認定機制及動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在全國首創低收入農戶統一認定標準,有效解決了以往因標準不一導致“扶貧”與“救助”的矛盾。

2015年底,我省交出一份漂亮的扶貧成績單:全面消除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絕對貧困現象,成為全國率先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的省份。截至2016年底,我省城鄉低保標準月人均分別為678元與631元,我省各地年人均低保標準均高于4600元,扶貧標準遠高于全國標準,步入“后扶貧時代”。

“后扶貧時代”,浙江如何精準施策?此次《辦法》的出臺,在鞏固消除絕對貧困成效的基礎上,明確和認定了我省新一輪低收入農戶對象。

新一輪低收入農戶對象,由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與“4600”低收入農戶鞏固扶持對象(指如無鞏固幫扶措施,年均收入極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農戶)組成,前兩類對象為主體。新一輪低收入農戶對象總量,按2014年農村人口的5%計算。其中,麗水、衢州、溫州、臺州、金華的低收入農戶總量可高于當地農村人口5%。低保對象與低保邊緣對象按1∶1測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4600”低收入農戶鞏固扶持對象,享受社會救助專項政策。

“此前,由于低保家庭與低收入農戶在收入財產認定上標準不同,且各部門自成體系,具體操作時易出現相互矛盾的狀況。比如同一個村子里,同屬低保對象的村民,有的列入低收入農戶,有的卻不是。”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處長陳建義介紹,此次低收入農戶認定機制,參考省民政廳2015年印發的《浙江省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綜合考慮其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由多部門統一認定低收入農戶收入財產標準,有效地解決了“扶貧”與“救助”的矛盾。

此外,《辦法》在低收入農戶收入財產認定上有5項新的規定。一是低保邊緣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暫按低于當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比原來3年至4年有所放寬。二是“十三五”期間,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三是因病、因災、因突發性重大變故或因學造成生活、生產嚴重困難,實際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收入認定標準的,當年度應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農戶鞏固扶持對象。四是自住房屋或門面房出租,年租金應予以適當折算;農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廢棄不用,以商品房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為最低生活保障否決性條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為否決性條件。五是集體農田和山林承包的,按經濟收入或租金收入核算。

同時,省民政廳、省農辦、省扶貧辦統一了低收入農戶認定的審批流程。據了解,目前,我省各地正在進行對低收入農戶認定、開發數據交換端口,完善社會救助信息系統。(記者 黃珍珍)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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