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是否申領居住證按個人意愿

2017-02-04 15: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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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昆明2月4日電(記者 王研)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日前公布,修正后的《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自2月1日起施行。今后,申領《云南省居住證》由義務變為權利,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個人意愿選擇是否申領《云南省居住證》。

根據修正后的條例,流動人口需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自愿申領《云南省居住證》。

新條例取消了《云南省居住證》的有效期,持證人每年對證件進行一次簽注即可繼續使用,并免去了持證人補領《云南省居住證》所需繳納的工本費,同時增加了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和權益,如可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換(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個人因私出入境證件。此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可以進一步增加《云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申領《云南省居住證》的材料也較為簡單。如在居住地穩定就業的,只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中的一種材料即可;穩定就讀的,只需提供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

據云南省公安廳介紹,流動人口目前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相片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云南省居住證》,未來領證渠道將進一步拓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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