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

2017-02-07 18:26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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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于切實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
復產驗收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7〕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春節后煤礦復工復產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煤礦復工復產程序

(一)煤礦復工復產前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安排領導干部帶隊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礦井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特別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要針對查出的隱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治理責任,徹底治理隱患;隱患治理完畢,煤礦企業或煤礦要先行組織驗收。對于自行停產停工或停產檢修的煤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礦長簽字確認后方可復工復產;對于長期停工停產、被責令停產的煤礦,在先行組織驗收合格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市屬煤礦向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其他煤礦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并履行局長(市長、縣長)簽字手續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礦復工復產。復工復產通知要抄送相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列入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近期關閉的礦井,原則上不再復工復產,不設“過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對因人員安置、設備回收不能立即停產的礦井,要督促煤礦企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每一個采掘工作面、每個采區、每個水平及全礦井的封閉時間,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化解過剩煤炭產能領導辦公室批準。

二、嚴格煤礦復工復產簽字手續

對自行停工停產礦井,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礦長簽字;對長期停工停產、被責令停產的煤礦,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各類煤礦復工復產,均不得以驗收組組長、驗收部門負責人或驗收專家等替代簽字;已經復工復產但未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的煤礦,要逐礦進行補簽。煤礦復工復產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凡在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并問責。故意隱瞞問題違規申請復工復產的,嚴肅追究申請煤礦的責任,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6個月內不再受理復工復產驗收申請。

三、嚴格復工復產現場管理

嚴禁以治理隱患名義進行采掘活動,參與隱患治理的人數要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確,重大隱患整改要安排煤礦領導干部現場監管;礦井恢復通風、供電及啟封密閉,要嚴格瓦斯檢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專業救護隊實施瓦斯排放;沖擊地壓礦井恢復生產前要對沖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各類復工復產煤礦,要嚴格按核定(設計)產能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各產煤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立即對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作出專項部署,并依據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條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八查”內容和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煤礦復工復產驗收標準。對于未申請或未通過復工復產驗收的煤礦,要重點落實盯守責任,安排盯守人員。復工復產煤礦名單要及時抄送相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對復工復產煤礦進行復查或抽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7年2月5日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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