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將對省屬國企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
實行綜合考核評價

2017-08-28 09:34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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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能力和經營業績是考評“重頭戲”
我省將對省屬國企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綜合考核評價

記者8月25日從省委組織部獲悉,我省將對省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開展綜合考核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薪酬分配、激勵保障的重要依據。

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意在加強省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激發企業領導人員干事創業積極性。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印發的《四川省省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顯示,評價對象包括省屬國有企業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總經理(院長)、副總經理(副院長)、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工會主席。

綜合考核評價以日常管理為基礎,分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和廉潔自律等方面,以3年為周期,與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周期相一致。

綜合考核評價強調,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要堅定政治方向,堅守國企使命,服務國家和全省發展戰略;要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引領產業轉型升級,作生態文明建設的表率,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面前彰顯國企擔當。

省委、省直部門黨組(黨委)組織任命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省直部門所屬組織任命的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等,參照執行本辦法。

綜合評價:

突出企業經營效益考核

經營能力和經營業績仍然是考核評價的“重頭戲”。

《暫行辦法》明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分綜合測評和定量考核兩部分,分別占50%。其中,綜合測評包括政治素質、作風形象、團結協作和經營能力4項一級指標,經營能力占比50%;定量考核指企業業績成果指標,直接采用省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包括業績、素質、能力和廉潔從業4項一級指標。其中,業績由班子業績和個人貢獻兩部分組成,各占50%。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強調省屬企業作為充分競爭的市場主體,加大了對企業經營效益的考核力度。

分類管理:

不同崗位考核重點不同

分類管理是《暫行辦法》的一大亮點。根據功能性企業和競爭性企業不同的功能定位,《暫行辦法》分別對其經營業績考核重點和指標權重進行了分類設計。 同時,針對黨委會、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不同崗位要求,《暫行辦法》也分類提出了考核重點。比如,董事長不僅要接受針對所有董事會成員的考核評價,還要重點評價其推動董事會規范有效運作等方面的情況。

為體現“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和組織認可、群眾認可相結合”的原則,《暫行辦法》明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時,考核評價實施機構將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員工開展個別談話,聽取省國資委相關領導、監事會主席、省紀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組、巡視組、審計等的意見。

單列考核:

首次對企業紀委書記實行

《暫行辦法》首次對企業紀委書記實行單列考核,明確其考核等次在省屬企業紀委書記中按一定比例統一確定。

《暫行辦法》用專章明確了對紀委書記的考核評價方法。紀委書記考核評價按照突出主責主業要求,重點考核監督執紀問責情況,并與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相結合。

紀委書記考核實行百分制,由主業評價和民主測評得分構成。其中,主業評價占60%,民主測評占40%。

根據《暫行辦法》,企業紀委監督責任考核被評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在“一案雙查”中被問責的,紀委書記在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

考核結果:

為領導人員選拔任用重要依據

《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薪酬分配、激勵保障的重要依據。

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暫行辦法》對不能評為“優秀”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企業發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重大責任事故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不能評定為優秀。

黨建工作專項考核結果評為好的,領導班子和黨委書記、黨委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才能評定為優秀。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果評為好的,領導班子和黨委書記、黨委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才能評定為優秀。

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低于70分,或年度經營業績結果未達到B級的,領導班子正職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不能評為優秀;企業經營業績結果未達到B級的,經理層成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不能評為優秀。

《暫行辦法》規定了對不勝任的領導人員進行組織調整的4種情形,其中包括“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領導人員”。

《暫行辦法》還規定,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或經綜合分析研判確屬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不得領取第二個年度的績效年薪。(記者 陳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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