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出臺相關實施辦法提升安全生產違法成本

2019-05-15 09:53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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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離不開嚴格執法。但因種種原因,以往有一些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并不能受到刑事制裁,而是止于行政處罰。近日,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通過推進“兩法銜接”破解安全生產領域“以罰代刑”局面,有效提升安全生產違法成本。

據介紹,《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的涉嫌安全生產犯罪及其他關聯犯罪案件。遵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三個必須原則,負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行為,必須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移送。

《辦法》明確了19種涉嫌安全生產犯罪及其他關聯犯罪案件類型和一個兜底條款,分別是: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消防責任事故罪;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存儲危險物質罪;涉嫌非法經營罪;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涉嫌妨礙公務罪;涉嫌失火罪;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等規定,《辦法》明確了上述涉嫌安全生產犯罪及其他關聯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

《辦法》還進一步規范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有關內容。事故調查報告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認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明確表述其所負有的直接責任。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認為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當明確表述其所負有的主要責任。

行政執法信息的封閉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脫節的一個重要原因。針對這一點,《辦法》在強化各部門全過程協調匹配、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方面作出專門要求。各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建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長效工作機制,明確本單位的牽頭機構和聯系人,加強日常工作溝通與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要問題,并以會議紀要等方式明確議定事項;定期聯合通報轄區內有關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訴、裁判結果等方面的信息。

《辦法》已于5月13日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為強化監督,按照《辦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移送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不接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付玉婷)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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