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市委政法委原書記王東偉一審獲刑6年

2019-12-14 11: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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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14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公開判決赤峰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王東偉犯受賄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東偉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區長和鄂爾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催要工程款、補償款、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04萬余元。

2010年、2017年,王東偉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委副書記、區長和赤峰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多次虛列支出,非法占有國有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東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他人虛列支出侵吞國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數額巨大。

鑒于王東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貪污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在歸案前主動向部分行賄人退還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779萬余元,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剩余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225萬余元、貪污款81萬余元,避免、減少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東偉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王東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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