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委原書記張平一審獲刑13年

2019-12-21 18:0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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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21日電(記者 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鄂爾多斯市委原常委、東勝區委原書記張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常委、東勝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托事項,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美元、英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84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及簽訂、履行烏審旗人居環境示范試點工程有關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不正確履行職責,未按照規定調查論證、未進行招拍掛程序,擅自決策與無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簽訂、履行合同,均給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應數罪并罰,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張平有坦白、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退繳等情節,依法一審判決張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張平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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