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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接受記者專訪

2022-07-23 10:53 來源: 文物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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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意見》出臺的有關情況接受記者專訪。

問:《意見》是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首次專門就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出臺的政策性文件。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保護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中辦、國辦出臺的《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支持社會力量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探索社會力量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國家文物局相繼印發《關于促進文物保護利用的若干意見》《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等文件,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提出了原則性規定。

我國76萬余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萬余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類文物建筑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產權復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

近年來,各地針對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認領認養。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通過“拯救老屋行動”等,對鄉村文物建筑進行修繕,促進其保護和利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需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予以規范和引導。

《意見》明確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參與內容、方式和程序等,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

問:《意見》規定社會力量可以通過何種方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可以利用文物建筑開展哪些公共文化和旅游休閑服務?

答: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內容非常豐富和廣泛,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要求,參與文物建筑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目的是通過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可以獲得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在管理使用期間,可以利用文物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以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利用文物建筑豐富城鄉業態,充分發揮文物建筑的文化價值和公共服務屬性,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游、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

問: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程序上,《意見》確立了名錄發布制度和公開競爭機制,請簡要介紹下這方面的情況。

答:我國文物建筑分布廣泛,各地保護狀況各異,保護利用需求不同,為保障社會力量參與渠道暢通,《意見》確立了文物建筑名錄發布制度。由縣級文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建筑保護管理實際情況,選擇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文物建筑,擬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筑名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按照自愿的原則,鼓勵私人將其所有的文物建筑納入名錄,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錄包括文物建筑簡介、保護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況等基本信息,供社會力量自主參考選擇。

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意見》要求各地文物部門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引入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社會力量主體,并向社會公示。引入社會力量主體后,按照“一處一策”的原則,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確定的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明確保護利用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沒有明確使用人的國有文物建筑,可由縣級文物部門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為確保各地簽訂協議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國家文物局依據有關規定,并征求各地意見,制訂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協議參考文本,供各地參考使用,各省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協議文本。

問:文物部門應采取哪些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

答: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需要各地文物部門的積極動員、廣泛引導和大力推動,《意見》要求各地文物部門從四個方面加以引導。一是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各地可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對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范推廣價值的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項目,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二是實施示范引領。各地可根據文物建筑類型和地域分布特點等,選擇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區域,開展示范或試點,探索導向明確、路徑清晰、保護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護利用模式,逐步推廣實施。三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文物部門要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納入重點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時發布名錄,快捷辦理相關審批,積極提供有關業務咨詢服務等。四是大力開展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推廣典型案例、成功經驗和有效模式,增強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獲得感和榮譽感,營造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良好氛圍。

問:文物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管?

答:《意見》要求各級文物部門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工作強化監管,規范文物建筑保護利用行為。一是加強事前監督。除發布可供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筑名錄外,《意見》還要求文物部門監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通過簽訂協議確定相關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后報省級文物部門備案。二是開展事中檢查評估。《意見》要求文物部門定期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三是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意見》強調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筑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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