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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270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6〕100號 發布日期: 2017年01月04日
主 題 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劃。

一、職業病防治現狀和問題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強化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職責,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進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特別是《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國辦發〔2009〕43號)印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業病防治職責,強化行政監管,防治體系逐步健全,監督執法不斷加強,源頭治理和專項整治力度持續加大,用人單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有所減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條件得到改善。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與控制,職業健康檢查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救治水平不斷提升,職業病防治機構、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建設得到加強,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明顯減少。職業病防治宣傳更加普及,全社會防治意識不斷提高。

但是,當前我國職業病防治還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一是職業病危害依然嚴重。全國每年新報告職業病病例近3萬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屬、輕工等不同行業,涉及企業數量多。二是用人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部分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法治意識不強,對改善作業環境、提供防護用品、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投入不足,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等的職業病防護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職業衛生監管和職業病防治服務能力不足。部分地區基層監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礎薄弱,對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對重點職業病及職業相關危害因素監測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職業病危害問題不容忽視。隨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廣泛應用,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斷出現,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戰。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正確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強化政府監管職責,督促用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提升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有效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奠定重要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防治。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設,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落實法定防治職責,堅持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的同時必須管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單位誠信體系。

堅持源頭治理。把握職業衛生發展規律,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以重點行業、重點職業病危害和重點人群為切入點,引導用人單位開展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改善工作場所條件,從源頭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堅持綜合施策。統籌協調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門協調和資源共享,切實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提升勞動者個體防護意識,推動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各負其責、協同聯動,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規劃目標。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格局。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完善,職業衛生監管水平明顯提升,職業病防治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救治救助和工傷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職業病源頭治理力度進一步加大,用人單位主體責任不斷落實,工作場所作業環境有效改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有序開展,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接塵工齡不足5年的勞動者新發塵肺病報告例數占年度報告總例數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慢性職業性化學中毒、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單位主體責任不斷落實。重點行業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0%以上,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均達到95%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0%以上。

——職業病防治體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設區的市至少應確定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本轄區內職業病診斷工作,縣級行政區域原則上至少確定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職業病防治服務網絡和監管網絡不斷健全,職業衛生監管人員培訓實現全覆蓋。

——職業病監測能力不斷提高。健全監測網絡,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的縣(區)覆蓋率達到90%。提升職業病報告質量,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率達到90%。初步建立職業病防治信息系統,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保障。勞動者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覆蓋率達到80%以上,逐步實現工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社會慈善、商業保險等有效銜接,切實減輕職業病病人負擔。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源頭治理。開展全國職業病危害調查,掌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基本情況,以及危害地區、行業、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工藝、材料和設備淘汰、限制名錄管理制度,推廣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以職業性塵肺病、化學中毒為重點,在礦山、有色金屬、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治理。嚴格源頭控制,引導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進行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開展職業病危害治理幫扶行動,探索設立中小微型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公益性指導援助平臺。加強對新發職業病危害的研究識別、評價與控制。

(二)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督促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建立防治管理責任制,健全崗位責任體系,做到責任到位、投入到位、監管到位、防護到位、應急救援到位。推動企業依法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通過經驗推廣、示范創建等方式,引導用人單位發揮主體作用,自主履行法定義務。幫助用人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提高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加強對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管理。改善作業環境,做好工作場所危害因素申報、日常監測、定期檢測和個體防護用品管理等工作,嚴格執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防護措施公告制度,在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配合開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工作。

(三)加大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力度。加強職業衛生監管網絡建設,逐步健全監管執法隊伍。大力提升基層監管水平,重點加強縣、鄉級職業衛生監管執法能力和裝備建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等職業病危害高風險人群的職業健康管理。擴大監督檢查覆蓋范圍,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開展職業衛生服務監督檢查行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職業病危害嚴重、改造后仍無法達標的用人單位,嚴格依法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責令停建、關閉。建立用人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部門。注重發揮行業組織在職業衛生監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務水平。完善職業病防治服務網絡,按照區域覆蓋、合理配置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明確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布局、規模、功能和數量。根據職責定位,充分發揮好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院所、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職業病科在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監測、評價、風險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協作、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推動職業衛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職業健康管理和健康促進工作。以農民工塵肺病為切入點,簡化職業病診斷程序,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職業中毒和核輻射應急救治水平。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增加職業健康檢查等服務供給,創新服務模式,滿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多層次、多樣化的職業衛生服務需求。

(五)落實救助保障措施。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督促用人單位在合同中明確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等內容。在重點行業中推行平等協商和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督促勞動關系雙方認真履行防治責任。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推行工傷保險費率與職業病危害程度掛鉤浮動制度。做好工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社會慈善、商業保險等有效銜接,及時讓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按規定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和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減輕病人醫療費用負擔。將符合條件的塵肺病等職業病病人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按規定及時給予救助。

(六)推進防治信息化建設。改進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建立統一、高效的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管理機制,推動執法工作公開透明。建立完善重點職業病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報告和管理網絡。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持續、系統收集相關信息。規范職業病報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報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掌握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發病特點、危害程度和發病趨勢。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利用,及時交流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勞動者職業健康和工傷保障等信息數據。將職業病防治納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做好防治工作。

(七)開展宣傳教育和健康促進。動員全社會參與,充分發揮主流媒體的權威性和新媒體的便捷性,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積極利用“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督促用人單位重視工作場所的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工作。創新方式方法,開展健康促進試點,推動“健康企業”建設,營造有益于職業健康的環境。鞏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進手段,及時應對產業轉型、技術進步可能產生的職業健康新問題。

(八)加強科研及成果轉化應用。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基礎性科研工作,推進發病機理研究,在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開展早期職業健康損害、新發職業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負擔等研究,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據。重點攻關職業性塵肺病、化學中毒、噪聲聾、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術,以及粉塵、化學因素等快速檢測技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推廣以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加強國際合作,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和成功經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多措并舉,進一步提升職業病防治合力。完善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建立防治目標和責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定期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參與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長效機制。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切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對職業病報告、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專項調查,開展醫療衛生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加強源頭治理,負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管,調查處置職業衛生事件和事故,擬訂高危粉塵作業、高毒和放射性作業等方面的行政法規,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中央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做好職業病防治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積極調整產業政策,限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科技部負責將職業病防治關鍵技術等研究納入國家重點研究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揮行業管理職能作用,在行業規劃、標準規范、技術改造、推動過剩產能退出、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統籌考慮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企業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民政部負責將用人單位不存在或無法確定勞動關系,且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將符合條件的職業病病人及其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財政部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的財政補助政策,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職業病病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工作。國務院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中央企業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全國總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加大經費投入。各地區要根據職業病防治形勢,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加強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用人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保障生產工藝技術改造、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工作場所檢測評價、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各地區要探索工傷保險基金在職業病預防、診療和康復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資金籌措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職業病防治領域。

(四)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健全高危粉塵、高毒和醫用輻射防護等特殊作業管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法律制度。制定職業病報告、職業健康管理等工作規范。完善重點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等監測和職業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方案。健全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個體職業防護、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指南。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各地區要強化職業病防治和技術服務專業隊伍建設,重點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院所、綜合性醫院和專科醫院職業病科等梯隊建設,提高縣、鄉級職業衛生服務能力。探索建立注冊職業衛生工程師制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多、危害程度嚴重的用人單位,要強化專(兼)職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儲備。加大培訓力度,重點加強對臨床和公共衛生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五、督導與評估

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要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2020年組織規劃實施的終期評估,結果報國務院。各地區要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導檢查力度,確保目標任務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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