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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犯貪污受賄罪被判刑8年6個月

2018-08-23 16: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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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沈陽8月23日電(記者 范春生)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21日在沈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曹愛華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7年5月15日,沈鐵檢察分院受理了曹愛華涉嫌貪污、受賄提起公訴一案。該案系遼寧省紀委查辦,并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沈鐵檢察分院偵查終結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曹愛華曾在營口市、團省委和大連市任要職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實筆數之多、數額之大在省內司法機關近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中較為罕見。她也是遼寧賄選案的重要涉案人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愛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企業經營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還違反規定設立賬外資金,并將部分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經確認,其貪污、受賄犯罪事實共計64筆,涉案數額1200余萬元。

據悉,一審宣判后,曹愛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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